员工奖惩条例

2019-06-0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原则上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为《员工手册》的补充性条例,与《员工手册》相辅相成。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五条: 此条例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专项物质奖励。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在当月工资中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嘉奖、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行政部调查审核、副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对员工给予的其他年度性奖励,需经所在部门员工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详细办法根据所属部门、职位,参照相应的绩效奖评核规定实行。

第九条: 奖励的详细标准

1、有以下事迹之一的,酌情给予嘉奖或记功,并辅以奖金范围为30-50元的奖金。

(1)服从管理和指挥,遵章守纪、堪为员工楷模的;

(2)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的;

(3)管理有方,使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4)能对生产工艺提出革新,并被采用的;

   (5)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建议的;

   (6)预防机器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的;

   (7)节约物料、降低生产成本有相当成绩的;

   (8)及时发现、举报公司内违法违纪行为、制止不按操作流程、作业方法的;

   (9)积极传授操作方法、技巧,提高新员工工作技术的;

   (10)其他应当受到嘉奖的行为。

2、有以下事迹之一的,酌情给予记功或记大功,并辅以奖金范围为50-200元的奖金。

  (1)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有明显成绩的;

  (2)不断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有明显成绩的;

 (3)改进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有明显成绩的;

  (4)在技术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的;

  (5)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较大成果的;

  (6)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的;

  (7)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明显成绩的;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事迹突出的;

  (9)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限期完成,成绩明显的;

  (10)利用废料有重大成果、为公司节约资源效果明显的;

  (11)有其他较大贡献、有明显成绩,应当记功的。

3、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酌情给予记大功或根据工作能力予以晋级,并辅以奖金范围为200-1000元的奖金。

 (1)对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成效显著的;

(2)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的;

(3)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守职者;

 (4)对于严重舞弊或危及公司权益的事情,能揭发制止者;

 (5)有发明创造,为公司带来名誉或取得明显效益的;

  (6)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告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留用查看)、辞退(扣除全部奖金)、开除(无薪解雇)。

第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无薪解雇)处分,须根据事实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员工其他处分须依据事实报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由行政部负责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并经受处分者本人知晓或确认后方能实施、并全厂公布。

第十三条:给予员工经济处罚金额由行政部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根据处罚金额,当月或合并几个月一并申请领出,用于处分之员工相关福利。

第十四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三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奖金。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员工,恢复其原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视实际情况逐级报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第二十一条惩处标准中有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七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确认完成。

第十八条: 在批准员工的处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三日内,向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领导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到降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月以后,以及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先前职位以后,应当及时恢复其工资标准;在评奖、晋级等方面,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直接管理人员对所属人员监管不力、包庇纵容,在生产、日常管理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一般和直接责任人按同一标准一并处罚;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惩处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事案件的,立即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究办。

2、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机器设备100元内的全额赔偿,3000元(含)以下的赔偿20%,赔偿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赔偿;故意损害公司形象,或者严重贪污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开除或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究办。

3、故意窃取或泄露公司秘密资料、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立即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究办。

4、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的,照价全额赔偿并记过开除、携带违禁物品(毒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赃物等)进入公司或宿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开除或辞退、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究办。如经查当值门卫有失职情况的,处以警告或记过。

5、弄虚作假、故意欺诈、造谣、煽动闹事、组织罢工,影响安定团结的;恐吓、威胁、直接

或间接诽谤上司或同事,处记过开除出厂;无理取闹、互相谩骂、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开除或辞退、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究办。

 

6、经常违纪且屡教不改、消极怠工的;故意违反、顶撞上司合理及合法命令造成延误工期、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第一次处以记过,第二次处以记过,第三次处以记过并以辞退处理。

7、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公司视其自动离职,1个月累计旷工三天的予以辞退;经常无故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的,做辞退处理。

8、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公司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处以记过或记大过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9、因为工作不仔细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登记统计错误造成表格、标签信息有误的,未造成损失的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或记大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记大过外、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0、在厂区或宿舍聚众赌博,第一处以次记过,第二次予以开除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相关管理人员知情不报、隐瞒纵容的,处以记过或记大过。

1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后过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岗的予以书面严重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后无悔改表现、三天内仍不到岗的予以辞退。

12、私自在外从事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后处以当事人记大过或辞退;如果认为其所从事兼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

13、上班时间未经许可或无放行条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外,其当事人和值班门卫皆要受到警告或记过处罚。

14、未经允许或无正当理由上班时不穿工衣、工鞋,或不按规定佩戴厂牌的;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带亲友进入厂区的;下班时不排队或扰乱秩序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记过。且值班门卫有权制止,否则当事人和值班门卫皆应警告或记过。

 

15、上班时有进食、打瞌睡、喧哗、玩手机、嬉戏打闹等情况的;披头散发的;私自串岗、与他人闲谈或干自己份外之工作的;阅读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的;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洗手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第一次处以当事人、直接管理人员书面警告,第二次处以记过、屡教不改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开除或辞退处理。有岗位补贴人员工作时间玩手机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处罚,另第一次扣除当月一半岗位补贴,第二次扣完岗位补贴。

16、利用公司电话进行私人聊天的,除处以警告处分外、并按照通话费的双倍进行赔偿。有电话补助的管理人员无故不接听公司电话的,扣除当月相应电话补助;100元或以上者10元每次,100元以下者5元每次。

17、在非吸烟区吸烟的、或者上班时间未经许可抽烟的,第一次处以记过;第二次再犯的处以记大过,当即辞退出厂且永不录用。

18、浪费公司资源或使用公司资源做私人用途的,第一次处以记过、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予以辞退或开除。

19、故意损坏本人或他人责任者之工具设施的、发现损坏隐瞒不报的;监督者对自己监管范围内的工具设施责任心不强,发现损坏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未经允许使用无责任者之工具的人员,前三次应照价赔偿,三次以后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记过处罚,累计超过四次予以辞退处理。

20、下班时未把自己所管辖之设备、风扇、电灯、饮水机等关好的;或上班时宿舍内电灯电扇、水喉、门窗没有关好的;三次以上记过处理。

21、不按规定将原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影响通道的;或在宿舍内乱摆乱放个人物品、而影响他人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第三次作辞退处理。

22、安排加班无故私自不来加班的,非加班者无正当理由进入车间、随意翻看他人工具或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辞退。

23、在厂区或宿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丢烟头、随意倾倒脏水的;在机器设备或墙壁上

乱写乱画、张贴、悬挂未经许可物件的,除责令其负责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外,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记过,屡教不改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辞退。

24、未经允许使用消防用水、动用消防设施的;在厂区或宿舍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电气设备的;故意损坏花草树木等公司外部设施的;视情节之严重或造成损失情况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

25、在宿舍住宿不按行政部调配床位住宿或随意更换床位的;未经允许在外留宿者、非加班(倒班)在23:30之后返回宿舍的、私带外人在宿舍留宿的;违规在宿舍饲养宠物的;有打赤膊、穿短裤等有伤风化之行为的;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予以记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处理。

26、私自攀爬阳台、围栏、顶楼等危险地带的: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记过、第三次予以辞退处理,且如因违反规定而发生任何意外者,一切后果自负。

27、员工在离职时不按规定交接、退还公司发给物品的;除照价赔偿外,公司有权安排其即时离职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8、其他本标准未列之违纪情况,由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副总经理批准实施。

29、员工在职期间有被公司累计三次警告、累计两次记过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且不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行政部会根据公司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上条款如果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地方,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