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纪管理规定
2021-10-15
一、目的
为依法界定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降低用工风险,合理规范
用工行为。
二、适用范围及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员工,均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详细行为
3.1设备、财产类
3.1.1工作不负责,诸如未按操作规范操作、擅自更改设备参数等行为,致设备、 工具损坏,浪费原材料、能源等公司财物,财务原值达1000元以上;
3.1.2未经允许(无《放行条》)携带公司设备、工具、材料外出,造成经济损 失1000元以上者;
3.1.3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侵占公司财物或盗窃他人财物累计 达500元以上;
3.1.4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索取、收取回扣、佣金、贵重礼品及其他好处者;
3.1.5利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
3.1.6在外经营与我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关联的企业;
3.1.7违反相关保密协议,擅自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3.2岗位职责类
3.2.1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调动,拒不在指定时间进行工作交接或拒不在
指定时间到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者;
3.2.2制造、煽动、教唆或参与员工闹事、集体停工或怠工,或唆使引诱公司员工离职、在工作时间内消极怠工(含在岗位上静坐,没有提供正 常的劳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生产秩序的;
3.2.3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或要挟、堵路、拦截进出车辆、包括在车辆进出现场停留、围观、助威等行为,妨碍公司正常生产办公秩序;
3.2.4不遵守岗位制度、岗位职责,故意违反达3次以上(含3次)
3.2.5上班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3次以上(含3次)的类似行为;
3.2.6在工作时间睡觉、擅自离岗、擅自顶(代)岗3次以上(含3次);
3.2.7造谣生事,捏造事实,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对公司和个人名义造成不 良影响者;
3.2.8对他人施以暴力、敲诈勒索、侮辱威胁、对抗公司正常管理;
3.2.9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
3.2.10陷害上级领导或陷害员工,造成严重后果者
3.2.11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反乱纪行为者;
3.2.12经公司查实,因工作态度或服务态度恶劣,被其它员工或客户投诉2次;
3.2.13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者;
3.2.14虚增开支,报假账者;
3.2.1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成绩及业绩骗取奖励;
3.2.16破坏公司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3.2.17因违反公司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在半年内相同事情累计2次(含2次) 不同事情累计3次(含3次)被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3.2.18员工凡被公司或部门通报批评或做出书面检讨后在一年内再重犯者。
3.3行政治安类
3.3.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自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或被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3.3.2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
3.3.3吸食国家违禁品(毒品);
3.3.4参与非法组织(如传销)、反党、反社会主义者;
3.3.5因个人不道德、不恰当行为言论被新闻媒体曝光,被国家行政机关、行业 协会等追查追究,影响恶劣的;
3.3.6故意诋毁公司形象及声誉,发表对公司不利影响的言论。
3.4文件、资料、证件、公章类
3.4.1偷窃、涂改、伪造、丢失、销毁公司证件、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 原始记录、单据、发票、证明考勤数据、合同文件等;
3.4.2擅自使用、伪造、变造上级领导签字或伪造公章、执照等公司各种印章、 证件者。
3.5人事规章制度类
3.5.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或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0 分钟以上;
3.5.2月连续旷工3天(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
3.5.3一年内请事假60个自然日以上者(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除外):
3.5.4事先没有书面请假,擅自不上班达1天以上(含1天);
3.5.5无《出门条》或未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的《出门条》而擅自出门3次的;
3.5.6年中、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3.5.7隐瞒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应尽义务;
3.5.8利用欺骗、伪造资料等手段,向公司请病、事假、在外兼职或利用病、事 假另谋职业;
3.5.9故意欺骗、隐瞒事实、谎报入职信息履历资料及入职体检等骗取公司聘用。
3.6安全生产类
3.6.1在厂区内吸烟、引火造成损失者
3.6.2未经允许擅带外人入场参观、进出厂门拒不接受门禁管制,经劝告仍不听 从者;
3.6.3工作重大过失或玩忽职守或对下属管理不善,违反作业规程造成严重事 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3.6.4在单位宿舍、公司场所及工作岗位或社会场所等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包含且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中规定的行为,以及诸如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双方约定的协 议、被员工广泛认知的公司政策和公布的规章等,都构成界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依据。若员工有以上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赔偿。
五、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之变化,保留对本规定随时或定期修订的权利。